吳青天 願你心如秤
台中高分院再度駁回魏應充三億元的交保裁定,彰化地院今將重開延押庭。數日前,地院審判長吳永梁才在庭上給媒體「洗臉」,他說:法官的裁決可以接受報導與批評,但媒體應「根據事實」,不要「迎合社會」作「偏頗的報導」。請問,片頭屬未來式的串證逃亡,哪會有現成的「事實根據」?應採「經驗法則(潛逃先例)」不是嗎?
在執政與司法皆失信於民的今天,人民對切身的生命健康、頂新飼料油案的偵辦發展、食安管理的法制革新及台灣商譽受損與金融正義蕩然下的經濟未來…,無不心如倒懸,而知的權利卻屢受政商黑箱欺瞞!媒體本著守望社會、搜尋真相的使命多方採摭,卻被吳永梁說成迎合社會、臆測、偏頗報導。
魏家有壯實的海外金山、通天的高層人脈、幽浮似的化外專機…,而合議庭在證人尚未交詰完畢即貿然縱放魏應充,以他卅年的高度求刑,誰能保他不串供逃亡?憑啥說可能性已大幅降低?何況降低也不等於零。
除串證逃亡,頂新還有「復活」的疑慮。且看馬英九心腹張珩之弟張璠,為何在魏家關鍵時刻突然跳升為財政部政務次長?這職位正好掌控各大銀行資金融通、對大型企業放款有主導權。張璠又是朱立倫市長任內,頂新三重新燕土地「迅行變更」的推手。魏獲交保,兩人就有機會商談頂新集團的貸款事宜、一○一股權賣給中資疑雲罩頂的IOI、也能商量未來頂新的三重土地如何翻身,不是嗎?
較諸阿扁被一路羈押到終審的處遇,法曹對魏應充的縱放卻急如奔車朽索,這就是吳在「洗臉」時說的「法律人的法律原則」嗎?
如此的裁定,雖符合慎押原片頭則,但由於每個人對金錢的感受程度及經濟狀況不同,要課多少的保釋金才足以防逃,就僅能繫於法官的自由判斷。甚且如魏應充般,以三億元交保,但相對於其龐大資產,實就顯得九牛一毛,致須課予每日向警局報到及限制住居之義務,以防其潛逃。只是向警局報到與否,乃完全基於被告的主動與誠實,尤其在被告擁有私人飛機致可輕易出境下,所謂限制住居的命令如何落實,亦會成為疑問。
更須關注的是,在審判期間,是否延押的權限乃在於審判庭。如此的制度設計,就容易產生一種道德風險,即法院決定延押與否,恐繫於其訴訟的便利進行,而非真有羈押或交保之必要。尤其在我國審判並未落實集中審片頭理,致易陷入經年累月的訴訟延宕下,就更會以羈押來保證被告就訊,甚至變成是押人取供的工具,著名如扁案片頭,即是如此。
而類如頂新案,上級法院雖認為抗告有理由而撤銷發回,卻仍是由原審判庭為審查而無庸迴避,則在其不可能自打嘴巴的情況下,欲重為羈押裁定的可能性極低,頂多將保釋金額再為提高,不僅難逃以金錢換自由的質疑,亦使交保與否,陷入抗告、撤銷發回、重裁的惡性循環。所以,為了避免法院的歧異對待,且防止司法者將羈押當成是先行刑罰的手段,就應將保釋與否交由專庭,而非由審判庭為決定。
片頭,廣告影片製作,廣告影片,片頭,廣告影片製作,廣告影片,片頭,廣告影片製作,廣告影片,片頭,廣告影片製作,廣告影片,片頭,廣告影片製作,廣告影片,片頭,廣告影片製作,廣告影片,片頭,廣告影片製作,廣告影片,片頭,廣告影片製作,廣告影片,片頭,廣告影片製作,廣告影片,片頭,廣告影片製作,廣告影片,片頭,廣告影片製作,廣告影片,片頭,廣告影片製作,廣告影片,片頭,廣告影片製作,廣告影片,片頭,廣告影片製作,廣告影片,片頭,廣告影片製作,廣告影片,片頭,廣告影片製作,廣告影片,片頭,廣告影片製作,廣告影片,片頭,廣告影片製作,廣告影片,片頭,廣告影片製作,廣告影片,片頭,廣告影片製作,廣告影片,片頭,廣告影片製作,廣告影片,片頭,廣告影片製作,廣告影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