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憲聲請人 錢建榮︰欣慰打破天花板

馬卸任後才提 很關鍵
錢建榮表示,名模林若亞二○一二年向桃園地院行政訴訟庭打行政官司時,他就是承審法官,他認為稅法對受薪民眾太不合理,因此在二○一四年主動裁定「停止審理」,去年八月間聲請釋憲。
錢建榮說,他共聲請所得稅法、交通法規等相關的六件釋憲案,昨日大法官對所得稅法釋憲,最重要的意義就是打破扣除額界線,讓勞工等受薪階級不必再忍受扣除額的「天花板限制」,若是與工作上有關必要費用的支出,報稅時就能夠扣除。
他指出,名模林志網路行銷玲報稅時,也遇到和林若亞相同遭遇,但林卻被判決敗訴,林也曾聲請釋憲,不過大法官去年六月決定「不受理」她的釋憲案,理由是未說明哪些規定牴觸憲法。對此,錢建榮直言,當時行政法院傾向聽信財政部意見,並不妥當。
針對聲請釋憲案的時機,錢建榮直率指出,比較林志玲和林若亞兩位名模釋憲案不同結果,不難看出選對司法院長和大法官是很重要。他透露,因為他覺得釋憲案若在馬英九總統任內的大法官提出,可能不會有結果,才會「拖」至去年八月始提出釋憲案。

大法官黃虹霞昨提出不同意見書,她認為釋憲結果對稅收除欠缺充分考量,也未審酌如何補充差額來源,反而可能對納稅人中「薪資所得較低」者不利;她直言,考量稅捐公平之時,應以避免網路行銷擴大所得不均為前提,社會安定、民主發展與人權才是當前更重要課題。
黃虹霞指出,我國目前稅賦最大來源是綜合所得稅,且薪資所得占比超過七十%;因此,理當由稅捐主管機關檢討現行太多「免稅」或「減稅措施」是否合理,予以改善,才是當務之急。
黃虹霞提到,現行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及相關各年度費用標準,是否過於寬鬆?皆是重點;另外在執行業務方面,所得認定標準是否太低?費用扣除標準是否過高?造成稅負不公等現況,相關單位都應檢討改進。
律師高榮志表示,台灣真正的問題在於稅基流失與稅負不公,是造成現今錢不夠用的主要情況,「大法官釋憲既未處理『富人課不到稅問題』,卻又『苛課』全台七十%的受薪階級」,民眾的錢未來恐將更少,衝擊可想而知。

第14條規定,「薪資所得」指「凡公、教、軍、警、公私事業職工薪資及提供勞務者之所得」,以在職務上或工作上取得的各種薪資收入為所得額;薪資所得者申報綜所稅時,可申報扣除薪網路行銷資所得特別扣除額,目前每人每年12.8萬元。
至於「執網路行銷行業務所得」,指「執行業務者之業務或演技收入,減除業務所房租或折舊、業務上使用器材設備之折舊及修理費等,及其他直接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執行業務者至少應設置日記帳一網路行銷種,詳細記載其業務收支項目,且須自負盈虧、提供器材設備等。
執行業務所得者申報綜所稅時,可核實列報成本費用或扣除一定比率後再課稅,例如「表演人」收入可以扣除45%。不過,並非所有表演人都是執行業務所得者,若以經紀公司名義簽約接案,通常會被認定「薪資所得」;若委託經紀公司為代理人洽談工作,再以自己名義簽約,且自行負擔成本費用,可視為執行業務所得。

第14條規定,「薪資所得」指「凡公、教、軍、警、公私事業職工薪資及提供勞務者之所得」,以在職務上或工作上取得的各種薪資收入為所得額;薪資所得者申報綜所稅時,可申報扣除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目前每人每年12.8萬元。
至於「執行業務所得」,指「執行業務者之業務或演技收入,減除業務所房租或折舊、業務上使用器材設備之折舊及修理費等,及其他直接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執行業務者至少應設網路行銷置日記帳一種,詳細記載其業務收支項目,且須自負盈虧、提供器材設備等。
執行業務所得者申報綜所稅時,可核實列報成本費用或扣除一定比率後再課稅,例如「表演人」收入可以扣除45%。不過,並非所有表演人都是執行業務所得者,若以經紀公司名義簽約接案,通常會被認定「薪資所得」;若委託經紀公司為代理人洽談工作,再以自己名義簽約,且自行負擔成本費用,可視為執行業務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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