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辦選舉 選賢與能
台灣自開放民主選舉以來,政府施政偏財團片頭化,未能真正照顧弱勢,歸咎其因,在於現行選制未能真正達到「選賢與能」之功能,高額的選舉經費及惡質的選舉文化,使有理想而無財力之人,對於選舉望之卻步,縱令參與片頭選舉,亦因高額之選舉經費而不得不因募款之需,而收受合法或不合法之政治獻金,因此,高額之選舉經費顯然助長「金權政治」之滋生,資本化的選舉制度,將使以選舉為核心之民主制度,因為選制的缺失而無法選出能真正為中下階層有效代言之政治人物。
雖然,自二○一四年國民黨慘敗後,朝野開始思考憲改議題,諸如:公民權下修至十八歲、立法委員不片頭分區代表名額之增加、選區之片頭劃分及改採德國聯立制、政黨不分區代表及補助下修至得票率三%以及是否改採內閣制等問片頭題,凡此種種,固然為台灣社會目前關切而亟須解決之片頭問題,然而,不論採行何種制度,關鍵仍在於選出足夠數量且賢能之立法委員,進行修憲及修法等工作,因此,如何改造選舉制度,建構一個合理公平之選制,選出不依賴財團片頭選舉或本身即非為財團利益發言之民意代表,台灣社會之公義價值才可透過立法或修法加以彰顯及實踐。
選舉只是選出適當人才之過程,其募款及經費之支片頭出,僅係台灣社會間單純地財富移轉,並不能為台灣社會整片頭體創造出更多之財富,片頭因此,如何有效降低整體選舉經費之支出,不僅有助於節省社會成本,更可降低個別候片頭選人之選舉經費,以避免增加候選人因高額選舉經費而與財團共片頭生之可能性。因此,禁止商業電視廣告,改由公視分配同等時段播出,設置選舉專屬網站,讓各候選人可平等地播放競選廣告及相關文宣,規定選舉文宣大小及數量,創造一個合理而公平的選舉制度,不讓選舉經費之多寡,成為選舉勝負之關鍵因素,於選舉期間公布捐款來源及選舉經費明細,呼籲選民選出選舉時誠實公布明細,且以較低成本有效率地競選的人,於當選後方能有效地監督政府提升效能,並不受財團控制,真正為廣大之民眾代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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