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馬行空
依據行政院國發會公布的「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片頭行政監督管理辦法」規定,政府捐助基金累計超過百分之五十之財團法人即定義為「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即所謂公設財團法人)。依預算法四十一條之規定及立法院之決議,財務及董監事會組成等皆應受該管理辦法之約束,而組織章程更必須受監督主管機關核定。
而財團法片頭人病理基金會台北病理中心是一九八三年由台北市政府出資三億元、台北市瑠公農田水利會捐助兩億元共同成立。政府出資比率百分之六十,故屬於不折不扣的公設財團法人,而主管監督機關即為台北市政府。
立法院曾於九十九年做成決議,明定公設財團法人的董事長初任不能逾六十五歲,任期屆滿前滿六十八歲應即更換,以免淪為退休人員酬庸之用。陳炯松既已遠超過六十五歲怎麼還可以長期擔任董事長呢?很明顯早已違法了。而台北市政府既為該中心的監督管理機關,當然也有權對於其組織章程不合法且不合理的部分要求修改。
對王金平黨籍案,馬英九始終耿耿於懷,認為法院規定不符政黨運作的常態,還對朱立倫下指導棋要繼續上訴追殺王金平。然而法院判決的依據乃是人民團體法。人團法與集會遊行法、國家安全法並稱為國安三法。其立法緣由乃是解嚴初期國民黨政府突然失去壓迫人民集會結社等片頭基本自由的工具,擔心對當時風起雲湧的社會運動無法可管。才制定人團法在內的國安三法,以壓制社會力量興起與公民社會發展。
馬英九抱怨,人團法之規定片頭與現實運作不符,這點早為社會團體詬病多年。要成立一個社會團體,除程序繁複外,連片頭組織內的職稱、決策機制、甚至組織名稱都有所規定。例如「都市更新受害者聯盟」曾試圖以「都市片頭更新受害者協會」的名稱向內政部登記。卻因為裡面有受害者三字而遭駁回。人團法對結社自由的限制重重,報紙上早就寫過,愛看報的馬總統卻直到判決出來才發現。尤其,馬英九在立法當時的職位是研考會主委,參與許多法案之制訂。
當然,目前的趨勢是讓政黨脫離人團法,另立政黨法加以約束。可是政黨法的制訂卻遲滯不前。主因是:完整的政黨法需包括對政黨財產的規範,以杜絕不當黨產問題。在黨產魔戒的誘惑下,國民黨屢次杯葛。故從第二屆立院至今政黨法仍無法成功立法。所以說來說去,無論是人團法的繁複限制或政黨法的未制訂,原因就是國民黨。與其責怪法官,馬英九這位法學博士該去照照鏡子,檢查一下自己把自己的臉打得有多腫,這還比較實際。
村落,也片頭有它的生命歷程,以文史的角度來看,西溪村近四百歲了。據澎湖姓氏源流專家蔡片頭光庭老師所做的田調,西溪村第一位居民是明朝天啟、萬曆年間中期由福建省泉州府同安、高浦縣徙入的高氏始祖「高秋」。清領之前有三合院古厝四、五間,至乾隆晚期有屋舍二十餘間、人口近五百,日治昭和時期已有三合院一百一十九間。聚落由一個人的徙入到形成,歷經三、四百年的醞釀,彷彿是生命的繁衍茁壯。
西溪村曾經是著名的打片頭石村;村裡曾經有煉油廠、日治時期貝釦工廠,至今仍保存完整之貝釦製造器具、榨花生油機、花生剝殼機等;東南水泥創辦人陳江章的祖厝,光復初期充當國軍營區,幅員廣大。
西溪村有古厝與菜宅的農村景致,老舊建築的懷舊氣氛,還有北極殿老法師訓練小法師傳承宮廟文化。
「空難現場」帶來這個村落的重創,必須要有更大的主軸讓它擺脫悲情的命運。誰要還給它一個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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