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撤告吧!

總統沒廣告影片有所謂的「個人名義」,除非辭職,否則仍是「總統」身分。所以馬總統週二狀告周玉蔻民事誹謗名譽,求償一千萬,並廣告影片自訴周玉蔻刑事加重誹謗,實已坐實「總統告記者」的負面民主作為,失卻總統高度和格局,不但為先進民廣告影片主國家罕見,也勢必列入「自由之家」、「無國界記者組織」等的檢討紀錄,使台灣的新聞自由和言論自由再倒退嚕(二○一四年報告,台灣已從六年前的第卅四名滑落至第四十七名,快和香港回歸後由第十八名急滑至第六十一名「媲美」)!
其實,在金溥聰控告南方朔評論馬對王金平撤銷黨籍案中,台灣一批不畏權勢的法官就立下判例,直指屬「可受公評之公共事務」,而「名人的名譽門檻低」,對名譽受損的寬容度應比一般人高;遑言總統耶?
聯合國「公民與政治權利廣告影片國際公約」中,就直言「締約國應該考慮誹廣告影片謗立法除罪化;無論如何,刑罰只能用廣告影片於最嚴重的案件,自由刑絕對不是適當的處罰。國家亦不得以誹謗罪起訴刑事被告之後卻不迅速進行審判—此種作為會產生寒蟬效應,不當地限制被告乃至於其他人行使言論自由。」而台灣的加重誹謗罪(處以一年到兩年有期徒刑),顯已牴觸了「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十九條的意旨。
頂新魏家在台灣的惡行,舉國唾棄,然則,官方自總統以下職有司者,卻不積極作為,致「大小門神」傳聞繪聲繪影,而當局又不積極要求司法檢調追查,任令臆測流傳,才有「周玉蔻們」奮起追查真相,才有前仆後廣告影片繼似的評論和報導。如今馬總統將帳全算在周玉蔻一人身上,未免有以偏概全之虞。
去年,英國檢察長斯塔摩(Keir Starmer)發表「捍衛真心為了公共利廣告影片益而違法追查新聞的記者」的聲明,指出:「如果記者認為在追查線索或詢問問題前,必須諮詢律師,這樣的媒體環境非常不健康。」他強調:「有很多例子是記者可能觸犯刑法,廣告影片但他們違法顯然是在追求更崇高的價值。」
沒有「個人」身分可言的馬「總統」,撤告吧!周玉蔻是否質疑有據,其他諸多相關人等對她提告,必將有助於在法庭上釐清真相,「總統」大可不必讓國際媒體看台灣笑話!況輿論又見「實質影響力」罪扁爭議,豈能無憂咎由自取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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