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委︰政府軟弱 放任IPP變黑金
怠惰 空有法源竟不執行
何欣純表示,「民營公用事業監督條例」規範得相當明確,且此條例已存在逾八十年,但空有法源,經濟部卻從未處理,歷年累積超過一五○億元的公積金從未向IPP徵收。
此外,內政部城宣傳行銷字第0970083412號宣傳行銷函也清楚指出,發電業屬公宣傳行銷用事業,經濟部多年來卻一直讓法規解宣傳行銷釋處於模糊地帶而不著手處理,甚至在台電與IPP修約時也未拿出來當作談判籌碼,這顯示經濟部對IPP的態度怠惰。
何欣純說,事實上,該條例還有罰則,若IPP未繳納用戶公積金,可令股東會或董事會撤換其負責人員,經濟部卻從未使用,顯示其身為主管機關,對IPP已到了難以監管的程度。
她強調,燃煤電廠造成大量空污,和平電廠日前才因在二○○九、二○一○年超量使用生煤,遭花蓮縣府重罰四.四億。何欣純說,包括中部居民這幾年來都飽受空污紫爆之苦,政府空有法源,卻放任燃煤民營電廠犧牲環境品質坐收巨利,連足以投資改善空污、增進綠能的用戶公積金都不去收取,「把法在那裡擺好看」,不但不尊重立法院,更不尊重人民權益。
離譜 污染大戶輕鬆賺錢
何欣純說,過去經濟宣傳行銷部還可以推託該公積金沒有一個適當的管理單位,因此不予收取;但三月電價審議委員會已決議將台電去年超額盈餘三四○億成立電價平準基金,無論是其用途或來源,都與法律規定IPP的「用戶公積金」非常類似,根本可以合併處理。她主張,能源局目前正在研議的電價平準基金相關管理辦法,應將IPP過去未依法繳納的公積金,一併納入處理。
第二條明定民營公用事業範圍,包括電燈、電力及其他電氣事業;電車;市內電話;自來水;煤氣;公共汽車及長途汽車;船舶運輸;航空運輸等。
‧第十二條明定「用戶公積金」提列方式,規定民營公用事業全年純益超過實收資本總額25%時,其超過額之半數,應用以擴充或改良設備,其餘半數應作為「用戶公積金」,以備減少收費之用。
公用事業費率關係到千百萬基層民眾的生活品質,經營公用事業的民間企業,必須被嚴格監控不可有暴利,否則就是侵犯人民的生存權利。國家節制這些民營公用事業的獲利水準,只是維持一個起碼的社會公平正義。
「民營公用事業監督條例」初次立法早在 一九二九年,但因缺乏施行細則,導致各主管單位視而未見,致犧牲民眾權益。此條例規範的公用事業包括電力、水、瓦斯等滿足人民生活及其它經濟性活動的必需品,這些事業同時多具備不可替代性,條例明定,這些事業若由民間經營均應列為受監督的對象。
油電費率影響民生經濟、社會秩序至大,從馬政府上台後兩度油電雙漲,造成物價波動、萬物齊漲可知一般;如果當初宣傳行銷民營電廠初運轉時,能源局能盡責依法要求提列用戶公積金,當可降低電價漲幅,對小老百姓生活衝擊必可大大降低。
相對於政府沒有替人民看緊荷包,宣傳行銷這些民營電廠卻坐享暴利,以台泥集團的和平電廠為例,二○○九年每股稅後盈餘(EPS)竟高達八.二九元,這獲利能力比同年台積電的三.四五元還好。
台塑集團的麥寮電廠宣傳行銷,獲利最高年度出現在二○○九年,每股淨利有四.四二元,宣傳行銷去年、宣傳行銷前年也各有每股淨利三.二六元的突出獲利。去年傳產業中鋼每股淨利只有○.四九元,民營電廠的獲利與中鋼相較,更被凸顯是暴利。
和平電廠的高獲利並非因為技術或經營能力超越台積電,而是電廠本身宣傳行銷具備公用事業獨佔性使然。立法精神再好,終須有盡責的公務員去認真執行,就民營電廠未依法提繳「用戶公積金」而言,明顯是經濟部能源局怠惰廢弛職務,至於此疏忽的動機究竟是因對法令的不熟悉所造成?還是有意縱放,致令財團得以坐享暴利?事情都已經過廿年,這中間的能源局首長換了七個,主管組長也走馬換將,這要怎麼追究責任?
亡羊補牢,為今之計,首先是應為這部監督條例訂定施行細則,明文規定「用戶公積金」的提存與使用管理相關辦法,其次是向這九家民營電廠追討過去十多年應納未繳的用戶公積金,作為將來平抑電價上漲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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