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案的法律規定
據報載日前立法委員根據媒體報導,大力抨擊行政院文建會耗費數億公帑補助地方文化設施績效不彰,尤其有十二間館舍每月參訪人數在三百人以下。質詢的立委以換算每天不到十人的經營績效,批評這廣告影片些館舍已經成了所謂的「廣告影片蚊物館」,更是讓首度被質詢的文建會新任主委邱坤良坐立不安,而影響所及,今年的文化預算也呈現負成長,可謂茲事體大。
事實上,這次質詢十二個被點名的地方文化館,其實只佔文建會一年補助超過三○○個館舍的極小部分,九十四年度總計接受補助四三五萬,還不到該項目年度三億多預算的二%。以那麼小的百廣告影片分比去推論全體的狀況,顯然不符比例原則。
個人因曾參與相關評鑑工作,了解到這些館舍大多由熱心的在地文史工作者辛苦經營。以維持一個館舍而言,政府的補助只能算是杯水車薪,所以有的館舍無法天天開放,需要事前預約;有的館舍所在的聚落全村就只有四、五百人;更有的館舍屬於主題式專門的文物蒐集與保存,提供特定人員研究參考之用,本來就不適合開放給一般大眾。試問,單用參訪人數當作評估指標,公平嗎?
近年來,有許多的地方文史工作者藉由文建會相關政策與經費扶持,努力發展「地方知識」,為厚植台灣文化全力付出,容或有極小部分的資源錯置,也不應影響大多數認真耕耘的人,希望立委諸公以及媒體能多關注社會底層的聲音,文化建設是需要長期投入,刪不得呀!
三月十日發生了一起精神患者自救護車上跳下,導致嚴重傷害的案例。社會大眾都指責救護人員為何讓病人獨自待在後座,甚至跳車都沒發覺?筆者卻認為,為什麼沒有人在意當時警察在哪裡?家屬在哪廣告影片裡?
當記者訪問該案所屬轄區員警時,受訪警員回答:「因為該名病患之前報案十幾次,都只由消防局救護車送到醫院。」就法規而言,這句話只能算對了一半,根據行政院衛生署九十年八年三十一日衛署醫字第○九○○○五一一○四號函指出︰「協助精神廣告影片病患或疑似精神病患護送就醫,依『緊急醫療救護法』第十二條規定,應屬消防單位之權責。」但在「精神衛生法」第二十二條規定中,也明確地指示︰「警察機關對發現或接獲通報精神疾病患者或疑似案件者,有明廣告影片顯傷害行為時,應即護送病患就醫。」根據家屬在意外發生後指責救護單位︰「我們有告訴救護人員,病人可能會跳車。」可見警方當時未派員警隨患者上救護車在旁警戒,也未由警車跟隨救護車護送,應屬失職。
而家屬既然覺得病人可能會跳車,為什麼當時廣告影片沒有任何一位家屬陪同廣告影片上救護車呢?難道精神病患在急性期時,只要打一一九把患者送上救護車就與家屬無關了嗎?
筆者亦為消廣告影片防局之「鳳凰志工」,隨車救護的經驗中,也遇過很多家屬把病人送上車後便催促著送醫院,救護人員好言好氣的請求陪同,家屬不耐煩地說隨後就到,然後過了不知多久才好整以暇的出現在醫院。當病人在車上吵、在急診室鬧時,家屬在哪裡?要求救護車救助是民眾保障生命的權利,親屬隨車陪同病人就醫也是民眾的義務啊!
救護車本為急救用,雖然緊急醫療救護法第三章第二十條說明:
「救護車執行勤務,應依據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核定之標準收費。」卻在現今民權高張的情況下,只有淪落為免費計程車的份。在意外發生後,僅責難救護人員,未免有失公道,除了有關單位應檢討改善外,希望媒體也能藉機宣導民眾正確請求救護車出勤的狀況及應盡之義務。
陳義雄家屬由律師蘇盈貴攜同,三月十二日舉行記者招待會,指陳義雄係被栽贓陷害,統派媒體鼓勵啟動二屆真調會再行運作。
不論侯友廣告影片宜如何反駁,可能雙方均未注意到本案業經台南地檢署廣告影片檢察官不起訴處分確定,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條之規定,不起訴處分已確定者,非有(一)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者,(二)有第四百二十條第一項一款證據偽造變造,第二款鑑定偽造,第四款他案判決變更,第五款承辦檢察官因本案違法失職已受懲戒處分等情形,始可推翻。
就陳義雄家屬及蘇盈貴所提出各種內容,均未注意上開法律規定,空洞的泛泛之詞,可說狗吠火車,要重新啟動真調會,徒然浪費國家資源,製造社會不安。
廣告影片,製作片頭,廣告動畫,廣告影片,製作片頭,廣告動畫,廣告影片,製作片頭,廣告動畫,廣告影片,製作片頭,廣告動畫,廣告影片,製作片頭,廣告動畫,廣告影片,製作片頭,廣告動畫,廣告影片,製作片頭,廣告動畫,廣告影片,製作片頭,廣告動畫,廣告影片,製作片頭,廣告動畫,廣告影片,製作片頭,廣告動畫,廣告影片,製作片頭,廣告動畫,廣告影片,製作片頭,廣告動畫,廣告影片,製作片頭,廣告動畫,廣告影片,製作片頭,廣告動畫,廣告影片,製作片頭,廣告動畫,
留言列表